严阿姨因自己和老伴都无养老保险,日子过得紧巴巴的。想着自己还能劳动,经人介绍,严阿姨来到巫某“租住”的别墅提供住家保姆工作,平时负责做饭、打扫清洁等日常工作。一个月4000左右的收入缓解了严阿姨生活的压力,原本是一举多得的好事,可不曾想,一天在拖地过程中,严阿姨因地滑摔倒受伤,左桡骨头骨折、左肘关节韧带损伤。双方对事发经过、是否构成伤残、责任承担等发生争议,无奈之下,只能对簿公堂。巫某和代某原系夫妻关系,2013年2月1日,二人协议离婚,离婚时将位于璧山区青杠街道的别墅分割给了代某。代某因平时不在璧山居住,将房屋“租赁”给巫某。2022年8月15日,严阿姨开始在此提供保姆工作。
代某时不时也会带小孩到该别墅看望巫某、宴请朋友等。在此期间,代某也安排严阿姨收取快递、做饭等。2023年3月27日,因前一天晚上代某在家宴请朋友,家中有些凌乱,严阿姨准备打扫卫生,拖地时因地滑不慎摔伤,事发后严阿姨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,代某支付了医疗费。事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受伤部位构成十级伤残。案件受理后,当地人民法院根据新的鉴定意见书作出后,承办法官立即组织调解,严阿姨与巫某、代某最终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,巫某当庭支付了50000元,至此该案案结事了,严阿姨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了。个人私下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适用过错责任,接受劳务一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提供劳务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“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本案严阿姨虽是直接与巫某建立了劳务关系,但代某时常也安排严阿姨收取快递、做饭等且在家宴请朋友,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关系,也增加了严阿姨的工作量,存在一定过错;严阿姨作为保姆,在拖地过程中地面本身湿滑应尽到注意义务,自身具有过错,可以减轻巫某、代某的责任。雇主在雇佣他人提供劳务时应当购买相应保险,减轻风险。
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与收益,无论是客户还是有意从事家政工作的兄弟姐妹们,都建议通过合法的家政公司寻求帮助。这是因为如果在服务过程中,家政人员不小心损坏了雇主家中的贵重物品,或者发生了意外伤害等保险事故,家政人员和雇主都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,只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。而正规的家政公司通常会为家政从业人员购买家政服务三方保险,以保障客户、雇主和公司三方的权益,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。